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 为,保障理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和本单位 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章程赋予的职 责,保障机构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三条 本单位由 3-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每届任期为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开办资金的变更;
(六)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自愿为本单位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致力于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服务, 并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 专业技能。
第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 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 理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对本单位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 权和监督权;
(六)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第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履行职责、 维护本单位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单位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本单 位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单位利益的活动;
(四)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单 位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 集和主持;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或者由理事 会成员推选召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者召集人需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 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他人, 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 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连续 5 次或者累积 15 次不亲自参加理事会的,自最后未出 席的理事会结束之日起视为自动辞任。
遇有特殊情况,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是, 以非通 讯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
第十二条 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会决议可采取 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理事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 决。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每位对表决事项享有表决权的理事都发送了书面选票;
(二)书面选票应当详细记载表决事项;
(三)书面选票必须载明书面选票截止的最后时间;
(四)书面选票必须载明本次通讯表决所需要的最低人数和最低 通过比例,该人数和比例应不低于本单位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
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书面选票截止的最后时间为表 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未表达意见 的理事,视为不同意。规定时限应从书面选票发出之日起计算, 不得 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 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 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理事可 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机构利益相关联时, 应当回避, 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应当主动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不应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 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制定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