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中心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中心经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理事、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引导员工积极参与本中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中心发展。
第三条 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应当保障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员工通过员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组织中心民主管理,支持组织中心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代表
第四条 员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代表出席。
第六条 员工代表由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员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选举应当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七条 员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员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中心发展和员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员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八条 员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员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员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向员工通报参加员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四)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证信息内容不外泄。
第九条 员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员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员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条 员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员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员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第十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三条 员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员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员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员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员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中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五条 听取中心关于发展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项目申请的重大决策,员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等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议讨论中心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
第十八条 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员工代表”)的建议:
(一)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中心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中心就员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员工代表大会工作中心的工作情况的事项;
(五)中心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中心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员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员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费交缴、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原则
第二十二条 员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员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 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员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员工代表;员工代表讨论,及时汇总整理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员工代表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本中心行政负责人和理事根据员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员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员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未经员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